2019领导参阅第25期
来源:太湖书院   日期:2020-03-02   浏览:2185

关于苏州园林承传和创新的两点意见

丘亮辉

苏州园林是中国园林的代表,是中国古代工程智慧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结晶。苏州古典园林的历史可上溯至公元前6世纪春秋时期吴王的园囿,私家园林最早见于记载的是东晋(4世纪)的辟疆园,历代造园兴盛,名园日多。明清时期,苏州成为中国最繁华的地区,私家园林遍布古城内外。16-18世纪全盛时期,苏州有园林200余处。

中国园林理论的三大支柱是易学、营造学和园林学。易学是道,是理念,是灵魂;营造学是战略,是规划,是设计;园林学是术,是工艺,是方法,是建造。

事实上,中国古代建筑从民居到皇宫的理念,都与易学密切相关。《大清会典》就明文规定:“凡相度风水,遇大工营建,钦天监委官,相阴阳,定方向,诹吉兴工,典至重也。”趋利避害,求生存,谋发展,崇尚和谐、追求太平、天人合一是易学的理念,是中华文化各个领域包括园林文化的核心与灵魂。

从现代工程哲学看,易道是园林的理念,贯彻园林建造的始终,是园林成败的决定因素;营造学是园林工程科学、园林发展战略、决定园林的方向;园林学是园林技术,是园林的建造方法,是园林建造的规程和手段。因此,中国园林的承传既要承传园林的技术和方法,更要明白建造园林的战略规划乃至园林的理念。

我们看到园林的建造物,却不容易看到园林建造的规划和理念。留园始建于明代万历二十一年(公元1593年),为太仆寺少卿徐泰时的私家园林,我们看到了留园,看不到当时选择、建造留园的理念、规划。我们承传留园不能仅仅承传留园的建筑物,更重要的要承传留园的营造理念和战略。留园的营造理念是要在建造一个自己在功名奋斗拼搏以后回家休整的场所。这个场所需要有一家老小生活的环境,要有读书反思、朋友聚会的交流场所,还要有休闲养生的花园。目前留园的理念已经异化为公众游乐的古迹,所以古人的家居、书房、会客场所都转化为茶室,商店,可谓面目全非了,更不可能知道当时留园的建造理念了。正像我们常常看到天安门的华表,但是很少人知道华表的“相阴阳,定方向,诹吉兴工”的作用了。所以我希望承传苏州园林的时候,除了承传园林的技术,还要特别注重承传园林的理念和战略规划等文化思想。苏州园林的文化思想,就是趋利避害的营造理念,相形取胜、辨方正位、相土尝水、藏风聚气的选址战略。罗哲文先生说园林古建筑的“三个价值”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园林古建筑“四方面的作用”是:激发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的实物,研究历史科学的实物例证、新建筑设计和新工艺创作的重要借鉴、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场所,是发展旅游的重要物质基础。这是第一个意见。

第二,关于苏州园林的创新问题。工程哲学认为,科学是真理导向的发现,追求第一,第二次发现牛顿定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工程是以造物为导向的建造,每一个园林都独到的创新之处,即使一百个园林也没有一个是相同的,苏州就有百园之城,每园都有创新。在我国的创新活动中,工程创新是主战场。

工程创新的特点是一种集成创新,以渐进创新为主,激进创新为辅。因此古建园林的创新要求古代园林营造学与现代建筑学集成,要求在承传中渐进创新,集诸多渐进创新为激进创新;甚至要用跨学科研究园林的方法实现激进创新。

罗哲文对苏州园林的基本看法是:

 

引者稍作修改为:姑苏园林甲天下,叠石漏窗频换景,池廊亭榭逐幽深,造景花树四时春。实际上,苏州园林的材料是砖、石、木、瓦、灰,这是基本不变的,现在也有一些与时俱进的变化,例如把灰浆变成水泥,有时还要加上钢筋;园林的基本元素是:小桥流水,亭台楼阁,水榭假山,廊园花草;根据理念和环境的不同,用这些材料和元素的创意、选择、建构、集成、优化形成美丽的园林,千变万化,美不胜收。

苏州博物馆是贝聿铭的“封山之作”,成为苏州园林继承与创新、传统与现代完美融合的典范和标志性建筑。湖石的使用是古典园林的灵魂。贝聿铭另辟蹊径,用现代工艺打造了一幅立体山水画。巧妙利用了苏博与拙政园之间的一堵围墙,以壁为纸,以石为绘,巧妙堆叠,形成一幅水墨山水画。


 

以太湖书院的易园来说,一般是在园林里建房子,业主王跃程和设计师吴昊因为环境较小,就把易园建在房子里;为了扩大视野,一般园林造假山,由于业主要建地下车库的理念,设计师就把假山造在地下,搞了一个下沉式的结构,扩大了易园的空间视角。这就是根据理念和环境的不同进行创新的结果。

可见,创新发轫于理念和环境的变迁。健康城市、宜居城市、旅游城市、中心城市、文化城市、生态城市的理念不同,园林的创新不同;中国、外国、一带一路的环境不同创新也是不同的。陆耀祖大师将对美国的“兰苏园”、法国“中国亭”建造中的创新做了详细的介绍。

总之,新时代苏州园林的承传与创新,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以现代易学的智慧和工程哲学的最新理论促进苏州园林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作者系苏州太湖书院山长、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原副理事长)